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 China Pharmaceutical Culture Society 编写为:CPCS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队、农垦等部门及所属医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大力弘扬医药文化,促进医药事业发展,在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与社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做贡献。第四条 所属管理部门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办公地址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乙97号尚座大厦5 B。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⑴ 围绕“理(理论、学说),艺(工艺、技术),史(史志、传记),德(道德、风范),法(法规、制度)”开展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活动。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⑴ 制定和修改章程;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指定人员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下属机构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⑴ 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