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促进分会

  •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健康促进分会简介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健康促进分会是按照国家民政部有关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的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审核批准成立的,属非盈利性非法人二级分会。

    英文名称:

    China Pharmaceutical Culture Society Health Promotion Branch

    分会会长:汪垠明

    分会秘书长:汪羿典 13910717889

    分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9号楼2层252室

    联系电话:010-56228799 ;13910077352

    建设宗旨

    把促进健康与药文化紧密结合,推动科普服务高质量发展,坚持以全面推进“健康中国”为行动纲领,做好健康生活方式的倡导者、推动者,做好“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者。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发展,推进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人民的全面健康。

    业务范围

    (一)在总会指导下,挖掘健康促进与药、药文化的理论、学说研究活动;推进健康促进与药的工艺、技术创新合作;在深入研究史志、传记下,开展药和药文化相关出版物(包括视听出版物)的出版;宣传弘扬药和药文化与健康促进的道德、风范、文明、事件;开展药文化创意创作,编辑出版科普作品;联系社会各界,组织广大会员,开展各类健康促进与药文化的科普工作、公益活动。

    (二)承接政府、总会、会员企业委托的促进健康的工作任务;协助编写、汇编、参与起草和制定药、药文化与健康促进的法规、制度。

    (三)研究、制定、发布与推广中医药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合作, 扩大标准的影响和推广力度。

    (四)组织举办各类中国健康产业会议、论坛,或参与主办、承办国际、国内外展览会。也应企业申请组织安排特定专场中药产业相关座谈、研讨、论坛等活动;

    (五)通过召开各种学术会议,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术水平提高,引领学术发展;提供专家指导服务。同时为专家和优质医疗企业搭建合作平台,推动产学研合作,推进协同创新,助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六)对我国中药植物资源分布情况进行深度研究,对各地道中药植物(包括不限于香药植物)的提取工艺进行创新研究;

    (七)提供与中药产业项目方面相关咨询、指导服务。提供与中药项目相关的产区、销区企业的推介与对接服务;

    (八)围绕健康促进工作,通过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机制、人才流动机制、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考试测评等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国际中医药的教育、考试与培训,培养中医药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开展中医芳香疗法、音乐(药)疗法、身心灵疗愈培训和技能提升,并颁发培训证或者技能提升证;

    (九)负责分会及成员各类相关健康促进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协调,向社会各界宣传中国医药、器械、服务、药与药文化相结合发展的情况,推荐本行业的知名企业和品牌,整合资源促进会员单位的品牌建设;

    (十)创立为行业产业服务的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健康产品科技开发与应用,组织行业内企业联合攻关共性关键技术,承接来源于国务院国资委以及科技部、工信部、农业农村部等政府工作部门主管的各类相关的纵向项目申报和研究工作。同时,支持会员单位之间开展横向项目合作,促进会员单位与科研院所之间的横向项目研究与产学研合作。联合会员单位合力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十一)帮助会员单位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积极协助会员单位获得政策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论证,研发后补助;

    (十二)围绕健康促进,推动所属会员单位之间在产业链上中下游整合发展,兼并与收购、以及参与国企的混改,交叉持股,促进三产融合、三链融合;

    (十三)全国范围内推广药文化,通过首倡并牵头联合相关协会、学会、研究会、高校、事业单位共同发起建立药文化健康博物馆、芳香健康科普园、中医药文化推广示范园。并在全国各地推动所属地域的各省、市、县、乡芳香健康科普园。通过推广健康文化博物馆、芳香健康科普园,中医药文化推广示范园,促进全国药用植物、药生产单位、药研发单位、药经营单位、药用服务单位、药文化传播单位的衔接和互通;

    (十四)组织编写药文化与健康促进相关的书刊、专著、视听、行业白皮书;

    (十五)指导会员单位对儿童用中成药或中药创新药,创新型中药的“药字号”申请。指导会员单位对医疗器械的申报。

    (十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网络,宣传中医药文化和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医药保健市场,中医药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文化,逐渐推向国际社会;

    (十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

    (十八)为体现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宗旨所必须开展的其他业务;

    (十九)承办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交办的其他事项。